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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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元乘客打司机 担刑责赔偿二万七

  发布时间:2013-07-22 10:17:04


    有道是“冲动是魔鬼”。因为1元钱的费将出租车司机打成轻伤的乘客郝某,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2013年7月22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郝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之前郝某主动赔偿司机经济损失2.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012年3月28日13时许,郝某在焦作市团结街乘坐杨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本市中站区,下车时因1元钱燃油附加费问题与杨某发生争执,郝某遂将杨某拽下车后对其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摔倒在地殴打其面部,致杨某左眼眶上壁骨折。经公安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同年4月16日,郝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杨某各项经济损失2.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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