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一农民董某,2011年曾因贩毒被判刑一年。出狱后再次贩毒,2013年1月在第二次替王某贩毒时候被抓获,共获利20元。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1月份,被告人董某与王某商量后为王贩卖毒品,每次王某给董某20元好处。不久,董某从王某处拿来一包毒品,将该包0.2克毒品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苗某,后董某将200元钱交给王某,王某给董某20元钱好处。董某觉得虽然赚的钱少,但是很容易,遂又从王某处拿来一包0.2克毒品,在与苗某正准备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包毒品中检出咖啡因、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董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第二起贩卖毒品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建军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