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刘某、李某、张某、王某四个年轻人午夜乘坐出租车,到站后以人多欺负人少,拒不支付车费还动手打人,李某、张某、王某三人落网,刘某意外逃脱。五年后,刘某面对公安队伍清网活动的强大压力选择自首,被判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7年1月23日晚上,刘某、李某、张某、王某乘坐被害人陈某驾驶的出租车到焦作市亚细亚迪厅,下车后陈某向李某索要车费遭到拒绝,后和李某发生口角,张某先用游戏币向陈某砸去,随后刘某等四人一起对陈某进行殴打,致陈某左眼眶内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8月9日,被告人刘某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