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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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人未婚同居 擅自取款应予返还

  发布时间:2013-07-25 11:11:44


   李大爷和张大妈均已花甲之年,双方在丧偶之后,走到了一起。在同居期间,张大妈未经李大爷同意,将李大爷的一万元存款取出,存进了自己的账户。现李大爷和张大妈因感情出现裂痕,李大爷将张大妈起诉至山阳区法院,要求张大妈返还其取走的一万元存款。日前,经山阳区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张大妈将私自取走李大爷的个人存款一万元予以返还。

   李大爷和张大妈同住一个社区,双方之前均有自己的家庭,但老伴均先他们离去。失去老伴的痛苦和孤寂让两位老人有了很多的共同语言,很快便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决定生活在一起,可以互相照顾对方。因双方均很相信对方,所以没有领取结婚证,李大爷便搬到了张大妈的家中一起居住生活。

   李大爷和张大妈在一起生活后,刚开始生活很幸福,这样的日子持续了两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大爷和张大妈的感情慢慢地出现了裂痕,特别是李大爷得知张大妈将其存折中的个人存款一万元私自取出之后,矛盾越发激化了。于是在双方各自子女的参与下,李大爷将张大妈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大妈返还李大爷的个人存款一万元.张大妈辩称并没有取走李大爷的存款,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到银行查对取款记录,李大爷的个人存款确实是张大妈所取出。故判令张大妈将私自取走李大爷的个人存款一万元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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