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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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一起涉村案件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9-07-24 16:20:21


    近日,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涉及村委会拖欠工程款案件。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申请人急于拿到现钱,几乎每天到法院催促执行,另一方面村委会负责人不是借口无钱,就是相互扯皮、推诿,村支书推说自己不是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说,自己不是当家人,不代表党支部。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结果查明村委会的财务收支全由乡政府管理,帐目上无一分钱,并且除了归集体所有的已出租出去的房产,承包出的自然资源及相应的办公设施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此外,其一切相应收益都由乡政府统一备案管理,且收益部分尚未结算,如果对收益部分采取相应措施,一方面申请人不满意,认为法院在拖延办案,另一方面该村村民也大为不满,毕竟财产收益是集体共有,涉及每个村民的利益容易引发新的争议。

    在穷尽执行手段后,中站区法院执行局决定与该村委会所属的乡政府的领导协调,妥善处理此案。当该乡党委书记了解该案案情及执行工作难度后,立即作出支持法院工作的决定,打电话通知村负责人,责令其限期履行,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乡政府领导的主持下,该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村委会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还款义务履行完毕。案件虽然执结了,但给人留下许多思考,一份代表国家至高无上审判权威的判决书,经法院干警一趟趟的奔波执行,磨破嘴皮做思想工作无果的情况下,乡政府负责人只以口头决定就解决了棘手的执行难案,在这里,法律权威相对于行政权力是多么的苍白无力。就本案而言,作为承办人的我认为造成涉村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产物,村委会主任是村民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法院在依法强制执行时经常受村民围攻,且村委会主任常以辞职相要挟,上级部门出于建起两委班子不容易的角度考虑,为了更好的发展农村经济出面干预执行。

    二是可供执行的财产难查寻,尤其是现金,有些村委会存在多头开户,公款私存,所公开帐户上无钱等现象,加之村委会既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也不是经营主体,特别是税费改革后,对落后山村而言,财产除了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及必要的办公设施外,基本没有财产,申请人难掌握财产线索,加之村委会不如实提供,法院几乎无从下手。

    三是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新的村委会班子对上一届村委会的债务不予认可,村委领导之间相互扯皮,村委会主任以自己无权推诿,村委支部书记以自已不是法人为由推诿,把法院的生效判决当皮球踢来踢去,造成案件难以执行。

    鉴于此,本人认为要切实解决法院执行涉村案件难的现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

    首先,各级法院应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争取政府的大力支持,出台相应的处罚规定,如党内警告,通报批评等措施,建立切实有效的长效机制,从根源上打消涉案村委不认真履行判决的主观思想,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上升到政治高度,确保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其次,加大法制教育力度,将庭审现场、执行现场深入基层,设立在村间地头,针对几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集中清理,强制执行,树立法律的尊严,法院的权威,使干部群众感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体现法院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强制性。

    最后,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尽管当前村集体经济普遍存在一定困难,但相当一部分村委会对个案还是有履行能力的,主要是出于上述种种原因而拒不履行。因此,在执行案件时,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有履行能力的村,在经思想教育工作无效的情况下,该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要时,可提请上级法院交叉执行,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综上所述,只是本人的片面之见,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执行涉村工程款案件的确十分棘手,为确保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应当在穷尽执行措施后,通过相应的手段来保证判决的执行,发挥执行员的个人主观能动性,向社会展示法院的执行艺术,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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