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但被告人崔某明知自己在缓刑考验期内,却不知约束自己的行为,伙同贺某进行盗窃,近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七个月及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012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贺某伙同崔某窜至焦作市豫隆商贸城西门北侧人行道处,崔某负责望风,贺某携带锥子、钳子将被害人李某停在此处的好运佳牌电动三轮车撬开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1906元。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11年11月6日被告人崔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3年1月5日止。
被告人贺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某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贺某、崔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