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退一步海阔天空,然而张、刘二女子本是邻居,却因为言语起了争执,最终厮打起来,张某一拳打到刘某眼睛上,造成刘某轻伤,法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
2010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焦作市山阳区矿务局北院馨园小区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后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刘某的右眼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经法院主持调解,于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张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就民事部分经济损失的赔偿达成协议,并给付赔偿款48000元,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做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