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张三在李四处购买了一台神鹰牌捕鱼器。2012年5月28日上午,张三之子张刚在使用该捕鱼器时,因捕鱼器漏电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三认为李四销售的捕鱼器漏电致使儿子死亡,遂诉至法院,请求李四支付各项赔偿款共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张三在李四处购买的神鹰牌12000VA纳米生物传感器(俗称捕鱼器),属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张刚因该捕鱼器漏电被电击身亡,李四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刚作为成年人,明知国家禁止电鱼,仍使用“三无产品”进行电鱼,对其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张刚承担20%,李四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李四赔偿张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
笔者在此提醒大家,我国禁止电捕鱼,私自用捕鱼器电鱼,不仅违反了相关规定,而且还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另外,捕鱼器本身也容易漏电,每年都有人因此发生伤亡,为防止发生意外,我们不要非法捕鱼。任何时候,我们的生命安全都应该是第一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