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阳区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小亮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小亮无证酒后驾驶轿车,经解放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金山路口处,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后座带一人)相撞,造成刘某二人受伤。后小亮因害怕未停车又驾车经解放路由东向西逃窜,当窜至解放路六号院岗西口时撞在相向车道等红灯的杨某驾驶轿车左前方,导致杨某车左前部损坏,杨某驾驶的轿车车主系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经鉴定小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
被告人小亮赔偿刘某经济损失81650元,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和保险公司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