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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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立之年再伸贼手 锒铛入狱幡然悔悟

  发布时间:2013-08-01 09:53:02


    而立之年的任某不安于现状,重操旧业,频伸盗窃之手,获取不义之财。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9月11日凌晨1点左右,任某到焦作市某饭店内,将梁某的红色邦德电动车盗走。次日,任某在修理盗得的电动车时,被失主发现,并报案,当日公安局将红色邦德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并发还梁某。12月15日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为:阿米尼红邦德小羚羊电动自行车,价值2300元。

    同年10月4日凌晨2点左右,任某驾驶三轮车到太行路某居民小区,从窗户翻入刘某仓库内盗窃。期间,民警来到现场,任某发现后躲藏,等民警走后驾车离开,未盗得任何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任某具有前科、劣迹,在盗窃之后,又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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