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审美观念的变化,到美体店接受减肥治疗越来越成为年轻女性一种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今日,解放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为接受减肥治疗导致死亡的侵权案件。
原告张某诉称,自己的妻子刘某自2012年7月29日起在被告韩某经营的美体店接受减肥治疗,被告承诺治疗后可减15斤体重。刘某在交完先关费用后,先后在美体店接受了六次治疗。在最后一次治疗后即在2012年9月2日上午11时,刘某突然出现不适症状,被告韩某随即拨打120电话,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做CT确认为脑疝形成,大面积脑梗塞,于2012年9月3日上午9点左右不治而亡。被告无治疗减肥能力,且违反医疗规定,超范围经营,不顾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实施减肥活动,与受害人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系美体店业主,刘某系在被告处接受减肥治疗的消费者,与被告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刘某支付费用接受被告的服务,被告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刘某死亡后,未进行相关的尸检,也没有对死因进行鉴定,故刘某的死亡原因无法确定。被告自认其对刘某实施了穴位拔罐减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拔罐术属于美容中医科目,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经营。但被告开办的美体店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即使只对受害人实施了拔罐减肥仍然是没有资质的。据此,被告存在明显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在审理中,被告辩称受害人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有关,但经审查,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受害人生前患有疾病,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的死亡与自己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在未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对受害人多次实施了减肥行为,受害人在第6次减肥治疗过程中出现了不适,最终出现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该结果的发生不能排除系被告的减肥行为所致,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具体案情,本院依法酌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故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4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