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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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为筹毒资 以贩养吸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8-06 10:32:56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女吸毒人员丁某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自从吸毒以后,整日沉溺在毒品带来的幻觉中,为了筹集毒资,更是不惜以身试法,贩卖毒品。8月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3月24日10时左右,被告人丁某在位于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造店村团结街2号的家中,以50元的价格卖给吕某0.05克海洛因,后吕某将该毒品吸食;2013年3月26日10时左右,被告人丁某在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造店村团结街2号其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吕某0.1克海洛因,吕某将该毒品吸食,随后丁某又以50元的价格卖给吕某0.05克海洛因,吕某将该毒品吸食。2013年3月26日22时许,吕某到被告人丁某家中欲赊毒品,丁某不同意,两人商量时丁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丁某家中搜出海洛因2.3克。该毒品已上缴至焦作市禁毒委员会。被告人丁某案发后退缴赃款200元。  2013年3月27日现场检测报告显示被告人丁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贩养吸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丁某家中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计入犯罪数量,考虑其吸食毒品,酌情处理。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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