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6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对酒后疯狂实施盗窃的杜某某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晚上,杜某某与朋友饮酒后,想到自己工作所在的修武县薛某某的格力空调专卖店存放有酒,打算偷走喝。次日凌晨1时许,杜某某驾车窜至该专卖店仓库,乘夜深无人之机,伪装打扮并用事先准备的钢筋将监控探头捣偏后,进入仓库,盗取51瓶洋河酒,又顺手牵羊盗取格力电磁炉36台。回家后,杜某某嫌所盗物品少,不值钱,又返回以同样方法将店面卷闸门打开,盗取TCL液晶电视机各三台, 1.5匹格力空调、LG滚筒洗衣机、SPORT思博特饮水机各一台。经鉴定,杜某某所盗物品总价值137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杜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盗赃物被全部追退,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