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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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装修楼下遭殃 法院判决装修者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3-08-08 08:51:59


    楼上邻居搞装修,全然不为安全考虑,使相邻楼下房屋变成了危房。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岳某房屋修理费9000余元。

    原告岳某居住在三楼,系被告李某楼下。2011年4月,因原告去外地承包工程将该房屋出租。同年6月,被告李某开始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为了美观需要,被告在没有考虑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将承重墙拆除,造成原、被告之间的西侧房间预制板楼板下垂变形、横向断裂。后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原告所有房屋为危房,需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对于赔偿问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无果,故诉至法院。

    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原告的房屋楼板断裂系重物冲击造成的,从方向上判断系自上而下,方向来自被告房屋内,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系他人造成,故该损害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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