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18岁青年张某,出狱后不思悔改,为向女朋友表达爱意,偷窃本村村民苹果手机一部,被修武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张某因犯盗窃罪曾被修武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出狱后游手好闲,不思悔改,2013年2月22日凌晨2时许,张某翻墙进入本村村民张某某家中,趁张某某熟睡之机,将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苹果牌手机(iphone 4s)盗走,并送给自己的女友连某某。该手机,经鉴定价值3820元,案发后已追退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前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不构成累犯,本次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盗手机也被追退失主,结合其犯罪数额,以及系入户盗窃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