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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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09-07-27 16:53:04


    我市两级法院法警队伍自97年成立以来,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大力加强法警队伍建设,认真履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在警卫法庭、押解、看管人犯、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参与执行、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死刑、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审判工作的秩序和社会的稳定。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的看到:虽然我们在法警队伍教育训练、工作开展等软件建设上在全省名列前茅,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法警警力、物质装备等硬件建设方面,我们却明显不足,客观上影响到了我们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尤其是警力不足与法警工作的效能化、规范化开展要求的矛盾已经相当突出,需要加以重视。

    一、我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

    从人数统计来看:我市两级法院现有法警共计165人。按正式法警和临时法警分:正式法警113人、临时法警52人。

    全市法院共有在编人员989人,正式法警(含地方编制和工人)人数占全市法院在编人数的11%。正式法警按照编制类型分为中央政法编制和地方编制,分别为73人和40人;按照身份类型分为干部和工人(聘干),分别为82人和31人;按照性别分:男法警90人,女法警23人;从年龄结构来看:正式法警中25岁以下的4人、26至35岁的52人、36至49岁的51人、50岁以上的6人。从学历情况来看:正式法警中本科学历79人,大专学历28人,中专以下学历6人。正式法警中参加公务员登记的73人。95年7月1日后进入法院的59人,其中经过省法院进人审批的37人。正式法警中已授衔的68人,未授衔的45人。

    临时法警中男法警48人,女法警4人;本科学历8人,大专学历42人,中专以下2人;25岁以下6人,26至35岁的43人,36至49岁的3人。

从以上调查数字可以看出,我市两级法院法警队伍有如下特点:

    (一)警力严重不足。全市法院共有在编人员989人,按照省高院《全省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应按不低于本院在编人员总数的12%配备”。全市法院至少应配备法警119人,现我市法院已授衔正式法警仅68人,虽然省高院《意见》是依据1992年最高法院下达的配编比例和当时全省各地法院法警队伍组建之初警力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标准,已经时过境迁,不适应十余年后的今天飞速发展的法警工作的需要,但即使是这样的一个老标准,我市法警警力也远远达不到。如果将在法警岗位上的工人、未授衔人员、合同警都包含在内,从总量上虽然达到了12%的比例,但仍存在问题:一是各法院警力不均衡,法警人数多的法警大队达21人,人数少的大队有7人。二是这部分人在使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此外,按照女法警占法警总数的20%配备的标准,我市法警女警数量不足。

    (二)法警身份、来源多样,法警素质参差不齐。目前我市法警队伍身份多样,体现在有四种身份,其中只有已授衔的在编干部法警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法警。法警应为干部,上级法院也有相关规定,因此在法警岗位上的工人和合同制法警不符合最高法院规定,严格说不能算是法警。还有少量的干部法警因为超龄、95年以后进入法院未经省院进人审批等原因不能授予警衔,因此只能算是“半个警察”。通过调查,正式法警中省级考试招录的1人,市级考试招录4人,学生分配13人,部队转业的16人,调入和其他途径进入法院的77人。从调查数字可以看出法警来源多样,通过公开考试录用和部队转业、学生分配的仅占少数,大部分现有法警是从其他庭、处、室调整来的,大多是司机、通信员、勤杂人员或取不到审判资格无法从事法官工作的人员。法警身份、来源的多样化,使得法警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三)临时法警成为法警队伍主力。临时.法警占法警总人数的32%。由于合同制法警在年龄、数量上的优势,使得这支力量在日常警务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工作量要大于正式法警。

    (四)法警年龄结构的特点。由于法警队伍进出渠道不畅通,正式在编法警和工人法警年龄趋于老化,临时工法警和未授衔法警相对年轻。

    二、我市法警现状与警务工作开展的矛盾。

    (一)警力不足与法警担负的繁重任务的矛盾。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具有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及执行死刑等八项工作职责。在当前人民法院实行审判工作改革,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全面分开,增强各个工作环节制约功能的情况下,司法警察的职责规定贯穿于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充分说明了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全部过程中离不开司法警察的参与。形势的发展、对“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的追求,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考验。省高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民事强制措施暂行办法》民事强制措施统一由司法警察实施。法警的任务更加艰巨,法警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保障的领域进一步拓宽。法警所担负的繁重的工作任务与现有警力严重失衡。

    法警工作无小事,不论法警的哪项职责出现差错,后果都将是惨重的。近几年法院信息和新闻媒体屡见报道的法警责任事故,就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教训。虽然责任人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但对法院声誉造成的损害却是不可弥补的。法警职务行为的安全性是对法警工作的最低限度要求,事关审判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事关法官的人身安全,事关国家法律的尊严。为了提高法警工作的安全系数,上级法院规定了人民法院必须配备的法警数量、规定了押解、看管、值庭、安检、送达、执行死刑的各项规则制度,如法院法警应按不低于本院在编人员总数的12%配备;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应按照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应按照“一犯二警”的标准配备警力、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应按照“一犯三警”的标准配备警力等。这些规定都是对法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法警为审判工作提供保障的基本需要。

    警务活动的安全开展,离不开一定数量的警力保证,可我市法院法警队伍的现状却满足不了警务活动需求。以中院法警支队为例,如果严格执行上级规定,1名被告的刑事案件开庭,需要安排值庭警卫法警、押解、看管法警、安全检查法警,一般开庭需要警力6人左右,如果是大案、要案,旁听群众多、社会影响大的,还需要增加警力进行法庭巡回警卫和外围警卫。因此,被告人如果在5人以上,支队警力就捉襟见肘了。实践中,中院刑事案件开庭十几名被告的情况经常发生。遇到这种情况,为了防止发生意外,保证足够的警力,只有通过调警令调集基层法院法警支援。再如执行死刑任务,执行1名死刑犯需要2名绑架手、1名射手(穿刺法警),注射执行还需要1人控制注射泵,刑场内外围警卫10人左右,因此执行死刑几乎每次必须调警。仅2008年支队就调集各法院警力141人次参与刑事值庭与执行死刑。采用调警的方式虽然基本能保证支队紧急情况下的用警需求,但在各法院警力均为紧张,本身工作任务就重的情况下,加重了基层法院的负担,影响了他们工作的正常开展。

    从我市几个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成长变化可以有力地说明警力问题对警务活动的影响。我市武陟警队在97年建队之初,警队人员老化,7名法警平均年龄43岁,当时全市年龄最大的法警53岁就在该队。法警大队各项工作开展处于停滞状态,每年支队对全市法院法警大队的考评,该大队都是落后状态。这种情况引起了该院党组的重视,随后面向社会公开招入15名临时法警,充实到警队,法警队伍初具规模,法警工作开展的得心应手,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该大队多次被省法院法警总队授予“优秀法警大队”荣誉,2007年还跨入了标准化警队的行列。

    (二)法警队伍素质与警务活动效能化的矛盾

    如前所述,我市法警队伍成份复杂,来源多样,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与警务活动的效能化要求不相适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正式法警出入口渠道不畅,队伍年龄老化,出现断层现象。受行政编制限制,几年来法警编制没有得到扩充。自97年中院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了9名法警后,十余年来没有招录过法警。法警队伍在入口环节,由于没有编制,新生力量补充不进来。在出口环节,该退警的退不下来。正式法警年龄老化,一些人无论身体素质、知识层次都已经不再适应法警工作。这些法警中有审判资格的,由于警力不足的原因不能退警,没审判资格的不干法警没地方可去,法警进出口渠道的不畅通,使法警队伍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现象。法警不同于其他部门,年龄越大越有经验越能胜任,法警过了壮年,即使有经验,也会心有余而力不足。《人民法院报》曾经报道某地一名51岁的法警在押解、看管刑事被告人过程中被告人脱逃的事件。恐怕不能简单的归咎于法警个人的责任心问题,这一事件同时暴露出法院在法警用人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二是合同制法警进人渠道不规范,队伍素质整体较差。近几年为了解决警力不足问题,我市各法院加大了对合同制法警的录用,但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没有统一的程序和进人标准,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将招收合同警视同招收临时工,没有按照最高法院《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要求的条件、程序进行。有些法院领导仍持一种老观念,认为法警就是看看大门,押押犯人,只要身体好,有无文化、素质高低无关紧要。有的法院将合同制法警指标用来安排干警子弟,有的法院用来解决临时工司机、勤杂人员。这部分人中的绝大多数不具备法警工作基本的文化、业务素质。由于合同警门槛不高,进人把关不严,使这支队伍素质良莠不齐。

    (三)法警的低待遇与高风险的工作性质的矛盾

    法警是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支使用枪支的武装力量。良好的审判秩序和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这支武装力量;克服“执行难”,解决执行法官被围、被打等问题离不开这支武装力量;人民法院处在各种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处理这些矛盾,化解、稳定涉法事件离不开这支武装力量。因此法警工作事关法院的安全、法官的安全和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作为法院的“武官”,法警所担负的职责几乎都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高风险性,特别是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每时每刻都是对法警的考验。这些考验不仅有来自身体上,而且还有来自心理上的。法警队伍是唯一有权合法结束一个人生命的队伍,从执行死刑方面说,法警承受着来自多方面的压力。有来自家人和社会的压力,同时也有自己内心的情感碰撞,可以说这些都是一般人体会不到的。但是与法警所担负任务的高风险不相适应的是法警的低社会地位和低政治待遇。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以来无论是在法院系统内,还是在社会上,人们对法警都存在偏见,认为法警是为法官服务的,是给法官当差的,是没本事的人干的。这些认识与法警所担负的服务和保障审判的特殊职责有一定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与法警和法官在法院的地位有关。法官是法院的核心,在职级和职级晋升上有着较多的机会,比如法官有副处级审判员,在担任正科级审判员一定年限后,符合晋升副处级的条件,可以顺理成章的晋升为副处级审判员。而法警序列就没有副处级法警的提法,法警默默无闻在工作岗位上干一辈子可能最多只能是个正科级。一些基层法院法警副科职级都难以解决,不到40岁,警衔三级警督到头了(科员级最多授三级警督警衔)。由于法警进出渠道不畅,法警一旦退警,出路问题也得不到解决,使在职法警为自己的前途担心,觉得当法警没出路、没前途,工作起来没有了动力和热情,产生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想法,认为反正也不过如此到顶了,混到退休拉倒。对法警工作开展造成了负面影响。也使人们对法警职业产生没出息、低人一等的印象。这就是为什么目前法警工资高于法官,可大家还是都愿意当法官没人愿意当法警的根本原因。仅凭法警建功立业,希望“有为才有位”,显然是不够的,长期如此法警的社会地位不会有所改善,长远看来对法院整体工作也是不利的。

    (四)工人法警与合同制法警在管理与使用中的问题

    我市法院法警队伍大量存在的工人法警和合同制,在法警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部分力量为机关安全保卫、送达、值庭、押解、看管、协助执行、执行死刑等工作奉献着光和热,缓解了警力不足的矛盾,保证了全市警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但是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一些问题:

    1、执法主体资格问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工人法警和合同制法警不是国家干部,不按公务员管理、没有警衔、没有警官证,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可在实践中,我们调查发现由于警力不足,各法院又不得不使用大量的工人和合同制法警,这些人已经成为法警队伍的主力。这些法警与正式法警一起工作范围不仅仅涉及送达、值庭、押解、看管等职责,而且包括执行死刑和协助执行。在日常工作中产生了许多尴尬局面,出现了“三怕”:一是这些怕督查。为了方便工作,法院为工人法警和合同制法警配发有法警制服。一名在法警岗位上工作了多年的工人法警曾无奈的说自己上街最怕遇到警务督查,一看见他们就得躲着走,因为查啥没啥。打开工作证,照片是警服着装照,职务是书记员,自己都觉得自己是个假警察。二怕当事人较真。这些法警协助执行案件,特别是到外地,最怕遇见较真的当事人,执行必备三证:工作证、警官证、执行公务证,他们没有警官证、执行公务证,当事人不承认。三怕出问题。法院法警部门最怕这些人捅娄子、出问题。不该做的事做了,出了问题难以追究责任。

    2、队伍稳定问题

    现有合同制法警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聘任制法警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事业编制、财政开资、授予警衔等待遇,合同制法警的待遇差,流动性大。由于没有争取到地方财政的支持,这部分人由本院经费开资,工资三四百元,而且没有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的合同制法警在法院工作了十余年,有关待遇问题仍解决不了,影响到了工作积极性的发挥。这部分人经过多年的培养和实践锻炼,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可工资待遇毕竟是现实问题,一旦遇到更好的就业机会,哪怕只是给他们办理养老保险,他们也会选择离开,我们多年的培养就白费了。合同制法警流动性大,直接影响到队伍的稳定。

    与合同制法警不同,现有以工代警人员是在编人员,端的是铁饭碗,不存在辞退问题,工作中缺少竞争意识。由于这部分人尚得不到组织人事部门的承认,在法警岗位上名不正言不顺,工作中有支差应付情绪,给管理带来了难度。这些人自身问题无着落,人心不稳,也影响到队伍稳定。

    三、几点建议

    (一)修改《条例》,重新核定法警编制

法警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该条例是97年出台的,实施至今已经与现实法警工作存在很多矛盾。在人员方面,规定法警编制数应是法院实有人数的12%,但时过境迁,现在法院法警担负的职责范围不断扩大,任务逐渐艰巨。依旧沿袭该标准只能固步自封。根据当前法警职能的日益发展,主要是死刑二审开庭任务和民事强制措施任务的开展,现有法警总数明显不够。警力掌握我们认为标准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该区别对待,如可以应根据各法院的具体人数,50人以下的法院按照法院实有在编人数的20%配备,50人—100人的法院按照15%配备,100人以上法院按照12%配备较为适宜。

    (二)理顺正式法警的进出口渠道

    试行聘任制曾经是解决法院警力严重不足和年龄老化的一个有效措施。但通过这些年的试行,出现了许多问题。特别是《劳动法》出台后,各地对聘用制法警的使用都十分慎重。因此,从长远考虑,通过招聘法警解决警力不足这条路是行不通的。日前省高院已经明确要求,各地不能在招聘聘用制法警。

正式法警是法警队伍中的骨干力量。要重视正式法警的进出口渠道问题,不断补充正式法警力量,要将法警部门编制纳入全院范围内统筹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法警编制数,保证正式法警力量得到补充防止断层现象发生,以保持队伍的稳定性,保证凝聚力和战斗力。一方面最高法院应该专门下放法警编制,落实到省法院,由省法院根据各地实际调配员额,统一组织招录。中院也可以积极与组织编制部门协调,努力争取正式法警编制。通过公开考试录用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年轻人充实到法警队伍。另一方面,可以试行这样一种模式:在每年的军转干部中,选拔身体条件适合的人员补充到法警队伍。凡法院新进大学生都先安排在警队工作2至3年,类似兵役制,使得新进大学生在法警队伍这支准军事化队伍中得到政治素质、身体素质、作风纪律的多重锻炼。在理顺进口的同时要理顺正式法警的出口,一定要严格控制年龄,该退警的办理退警手续。

    (三)做好合同制和以工代警人员的转轨

    现有合同制法警和以工代警人员人员,为我市法警工作都曾经做出过很大的贡献,有的已经在法院工作十余年了。因此需要做好这部门人的稳定工作。可以与组织部门和人事编制部门结合,通过组织考试,将其中符合法警条件,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表现优秀的补充到法警队伍;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办理退警手续。

    (四)从优待警,提高法警队伍的凝聚力

    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是法警队伍建设必须坚持的原则,也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法警队伍的稳定健康发展,离不开各级领导对从优待警工作的落实。在全国法警现场会和全省法警工作会上,各级领导都把从优待警工作作为重要议题加以强调。对于法警职级问题,最高法院原政治部苏泽林主任强调,要主动关心法警的职级待遇,将法警职级数纳入全院范围内统筹考虑,法警大队的领导应配备副科级以上的干部,法警支队领导应配备副处级以上的干部。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法警,要优先考虑晋职、晋级,要比照公安警察职级配备,切实解决好法警的职级问题。各级法院领导对法警工作的关心重视,能够解除法警的顾虑,使法警身居此岗,思虑此业,甘愿为法警事业做贡献.

    (五)从立法、授权等法律方面应该给予司法警察应有的权力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虽然为人民警察五大警种之一,但是我们往往不能行使人民警察的基本权力,经常是被暴力抗法、被围攻,陷于给公安110打电话求救的尴尬局面。特别是在偏远落后的山区乡村,人们的法律意识薄弱,司法警察在执行传唤、拘留等任务时,对于妨碍甚至暴力抗法的情况一直采取劝解、教育的手段,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受辱受伤、甚至流血牺牲的情况经常发生,尤其是在庭审过程中。近年来,庭内犯人脱逃、暴乱、伤人等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审判人员毕竟不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暂行条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使得法警无所适从。所以应当早日完成对司法警察职责、权利授权方面的立法问题。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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