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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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盗窃5瓶饮料 构成累犯受到重罚

  发布时间:2013-08-08 16:49:54


    修武县农民孙田三次入户盗窃共盗窃饮料5瓶,8月8日,修武县法院以犯盗窃罪对孙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13年3月13日13时22分许,孙田翻墙跳入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村民孙一家中盗窃现金,因被人发现跳墙逃跑。

    2013年3月13日23时许,孙田在修武县七贤镇中铝商业街,翻墙跳入胡某经营的饭店,盗走加多宝饮料5瓶。

    2013年3月14日15时许,孙田翻墙跳入修武县七贤镇沙墙村李某家,后被李某发现,并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孙某两年前就曾因犯盗窃罪被过判刑。2013年3月以来,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孙田第二次犯盗窃罪是在被判刑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的法定期限内再犯盗窃罪应依法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孙田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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