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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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贼自盗 照样触刑

  发布时间:2013-08-08 16:50:36


    8月8日,修武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监守自盗而被判处刑罚的刑事案件,薛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5月18日至2013年5月26日,薛明是修武县一公负责人外亲戚,并得到公司重用,可在公司上班期间,乘有利之机,分两次将本公司一厂房内的两个悍机机头及一个连接钢板盗走,总价值37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薛明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赃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数额,综合考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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