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发生的受贿案件,李小国(化名)因无法抵挡金钱的诱惑,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最终步入“高墙”,该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小国(化名)有期徒刑五年。
李小国(化名)是某村的村党支部委员、书记。2012年某村所在乡人民政府成立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李小国(化名)任领导小组成员。置业公司和村委签订了“新型社区建设用地协议”,在社区建设过程中,被告人李小国(化名)收取新型社区项目经理张小明(化名)五万元现金,承诺帮助张小明(化名)协调社区建设中的问题。随后,张小明(化名)向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举报李小国(化名)受贿。案发后,李小国(化名)的亲属将该五万元退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国(化名)作为村党支部委员、书记,被上级政府任命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区建设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李小国(化名)利用该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五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小国(化名)犯受贿罪的指控成立。案发后,李小国(化名)的亲属退出了赃款,对李小国(化名)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