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郝某乘坐出租车时,因车费多少问题和司机杨某发生争执,继而对杨某进行殴打,致杨某轻伤。8月8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郝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郝某在焦作市团结街乘坐杨某驾驶的出租车到焦作市中站区好爱家超市西铁路沿时,因车费问题与杨某发生争执,将杨某拽下车后对其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杨某摔倒在地殴打其面部,致杨某左眼眶上壁骨折。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郝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杨某各项经济损失27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杨某表示对被告人郝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非法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