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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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没报警 事故责任难划分

  发布时间:2013-08-12 09:06:47


    一起简单的车祸,因为双方当事人事发后都未及时报警,结果惹出了一连串麻烦。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给广大市民提了个醒。

    事情还得从2011年5月8日说起。当天6时许,家住孟州市的梁某骑着自行车在孟州市西虢镇高崖村由南向北行至北十字路口时,与骑着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相撞。二人都受了伤。

    梁某被送到医院后确诊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8天,花费3万多元。这时,梁某和家人才想起事故赔偿问题,遂报了案,要求刘某赔偿包括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7.9万余元。

    “我俩撞在一起,我也受了伤,为什么要我承担医疗费呢?而且我看他伤得比我严重,已经支付了8000多元。”对此,刘某表示不能理解。

    而此时,由于事故现场已变动,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了争执,梁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因未及时报案,导致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双方均有过错,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由于电动车较自行车更具危险性,且刘某伤情较轻,更应及时报警而未报,刘某应负主要责任,以60%为宜。梁某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予以支持,但过高请求部分不予支持。

    2013年3月7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刘某应赔偿梁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9万余元。刘某不服,遂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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