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武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2010年夏被告人李某、张某、贺某结伙窜至修武县一汽车站工地盗窃卡扣、钢筋、电机等物品,经鉴定,价值2813元。本案案情虽说简单,可其中的被告人李某确是一名盗窃惯犯,并且是盗窃成“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10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9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而这次则是其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的盗窃漏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在前罪盗窃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数罪并罚。前罪所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