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案件快报

惯犯盗窃成“瘾” 被判刑罚十二年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3-08-14 09:05:12


    近日修武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2010年夏被告人李某、张某、贺某结伙窜至修武县一汽车站工地盗窃卡扣、钢筋、电机等物品,经鉴定,价值2813元。本案案情虽说简单,可其中的被告人李某确是一名盗窃惯犯,并且是盗窃成“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10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9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而这次则是其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的盗窃漏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在前罪盗窃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数罪并罚。前罪所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七个月。

责任编辑:zjf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