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武陟法院发现委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极低。
自2003年以来,该院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127件,而实际执结的不足20件,严重阻碍执行工作良性开展。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有:
一、各地法院办理委托执行案件的部门不统一。有的法院在立案庭,有的在执行局,且登记人和负责人不同,造成重复立案登记或工作上的脱节。
二、此类案件在管理上存在疏漏。预收执行费的法院往往以申请人未交纳执行费为由,将案件无限期搁置,不予立案,统一管理的高院已经将回执发往委托法院所在的省级高院,但案件并未立案执行,甚至出现委托执行后委托材料下落不明的情况。
三、法院间缺少配合和协作精神。有些法院甚至因为本法院的委托案件没被对方法院执行,就千方百计挑对方法院委托案件的毛病,找借口不予立案,轻易退回委托法院,或者久拖不执。
四、委托案件材料不齐全,人为加重了委托案件的执行难度。材料中存在用法律文书复印件代替法律文书副本;没有委托法院明确、直接的联系方式;缺少案件审理中对财产的保全情况、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进展情况、债权是否有担保等重要说明性材料的问题。
为提高委托案件执结率,武陟法院建议:一是实行承办人具体负责制度。案件首先由立案庭立案登记,然后送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对委托案件统一登记、确定承办人,由承办人具体跟踪联系,受托法院来函要求中止或终结,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承办人应及时按规定作出处理。
二是实行同级法院直接委托制度。委托执行的手续应改为直接由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互相合作办理并向其上一级法院的执行机构备案。
三是实行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同时立案登记制度。有利于工作量的考核,增强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任心,调动执行员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