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中国颇为流行的一种出国淘金方式,本案中张某与某派遣公司签订了《研修及技能实习合同书》及《合同备忘录》。合同签订后,张某向公司交纳服务费,公司按约定,安排张某到日本一家公司工作。
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地震,并引起核电站核泄漏事故,张某申请终止合同,提前回国,公司认为张某所在地区并未受到地震及核辐射影响,不同意张某申请。张某擅自回国,并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退还服务费,张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由于地震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提请终止的,某劳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原告的相关费用。但是劳务公司诉称张某的工作地点不在地震发生的重灾区,并提供了相关新闻报道材料,以此证明张某不在必须回国人员范围,可以继续留在日本工作。张某诉称居住地点虽然不在地震重灾区,但是其工作属于室外工作,工作范围在日本地震导致核泄漏的污染范围内的东京等地。
一审认为,根据新闻报道虽然张某不在地震发生重灾区,但是该报道并未说明不在重灾区的人员不能回国及要求撤离的范围,且导致张某提前回国,终止合同的原因就是地震的发生,而非张某自身原因,张某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要求回国,符合常理,所以劳务公司应该返还张某出国的服务费。
一审判决后,某劳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劳务公司一次性给付张某20000元整,本案就此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