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4旬女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竟谎称自己20多岁,其亲属是领导能帮人转专业、买经济适用房,诈骗别人钱财,结果案发,不仅数罪并罚,还被罚款3万元。日前,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冯某作出了刑事判决。
年过40的冯某因诈骗犯罪,于2012年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但在缓刑考验期内,爱潇洒享受的她又故伎重演,再度行骗。2012年12月,冯某在逛街时偶然遇到王某及其女友程某,为了取得他们的信任顺利诈骗他们钱财,已经40多岁的就假称自己20多岁,并称自己在焦作市房管局工作,她的母亲是焦作一所大学的后勤处总会计,叔叔是该大学的院长,能帮程某在该大学上学的妹妹转专业,并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程某5000元;为了诈骗更多钱财,冯某又谎称自己的哥哥是焦作市房管局副局长,可以帮王某购买经济适用房,并以打点关系为借口骗取王某现金10000元。案发后,赃款被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冯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遂以依法对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