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将出租车出卖,却迟迟不履行协助义务帮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买受人将出卖人告上法庭。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王某协助原告办理出租车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后被告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焦作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1月2日,薛某、王某经协商在一出租汽车公司达成售车协议,该协议为出租汽车公司提供的固定格式。双方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出租车卖给薛某,总价款166000元以及其他事项,但未就有关过户事项进行约定。协议签订当日,薛某将车款交付王某,王某将车辆交给薛某经营。后被告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此薛某诉至法院。
山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售车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辩称原告不具备出租车经营资格,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王某协助原告薛某办理出租车车辆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