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家住山阳区的市民沈女士对自己身材不够满意,便前往焦作某瘦身减肥中心减肥,没想到却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2010年6月,沈女士到减肥中心咨询,减肥中心承诺交纳99元现金,一个月减重20斤,但沈女士必须不得进食主食,只食用减肥中心指定的食物。2010年6月29日起,沈女士6次在减肥中心治疗,共减重9斤。2010年8月20日下午三点左右,沈女士在接受减肥治疗时突然出现不适症状,减肥中心将沈女士送往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2010年8月22日沈女士因脑疝形成、大面积脑梗塞,救治无效死亡。2011年3月,沈女士家属一纸诉状将减肥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减肥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36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处理的关键就在于沈女士的死亡与减肥中心提供服务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沈女士死亡后,未进行相关的尸检,也没有对死因进行鉴定,沈女士死亡原因无法确定。但减肥中心对沈女士实施拔罐减肥,没有相应资质,存在过错,故酌定减肥中心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减肥中心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在市中院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减肥中心一次性支付王女士家属5万元,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随着各种减肥、美容事故日益增多,消费者在进行减肥、美容前应留意医师的专业资格证书以及减肥、美容机构的资质,并妥善保存资料,在出现纠纷之后,消费者应尽快通过有关机构做伤害鉴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投诉,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