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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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砖头的代价

  发布时间:2013-08-26 09:12:17


    因怀疑生恨用砖头将别人砸伤的李某,不仅损失27333.14元,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3年3月的一天上午,李某因怀疑本村村民刘某破坏自己家庭,在孟州市谷旦镇王大义村东路遇到刘某正在驾驶摩托三轮车行驶时,用砖头将刘某头部砸伤,致该右颞骨凹陷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刘某伤后,在孟州市人民医院住院13天,在孟州市公安局法医门诊住院11天,共住院24天,医疗花费共计9092.25元,用去鉴定费400元,并经焦作诚君法医临床司法所鉴定书认定刘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使原告人刘某遭受了经济损失,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人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7333.14元,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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