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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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场打球受伤 法院调解补偿

  发布时间:2013-08-26 09:13:09


    8月20日,孟州市法院通过多方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在打篮球过程中相互碰撞致伤对方而引发的一桩赔偿纠纷。

    2012年12月10日,家住孟州市南庄镇的谢某与田某等8位球员相约在球场分班打篮球。他们开始打的非常热闹、尽兴,数分钟后谢某带球上篮时,田某用力向前阻拦,不慎两人相撞,致谢某小腿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谢某要求田某赔偿。田某认为相互玩球,相撞纯属意外,自己无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谢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法院立案后,考虑到该纠纷系一起群众自发性的竞技体育活动引发的赔偿纠纷,不同于其他赔偿纠纷,双方均无主观过错,如赔偿过多,不利于该项健身活动在人民群众中的开展,但谢某毕竟受了伤,而且构上了残疾,不仅花费数千元医疗费,而且伤残给其今后的生活、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不赔偿对谢某显失公正。为此审判法官多次到双方家庭,向双方及家人讲明该项活动的特点、法律规定,同时会见双方所在村的民调人员,委托他们从中做调解工作,帮助化解矛盾。通过法官三番五次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田某一次性补偿谢某损失3000余元,双方和解结案。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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