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孟州市法院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专业性,积极探索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引入人民陪审制度,借助人民陪审员具备青少年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知识的优势,充分贯彻落实了“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选任了一批熟悉青少年心理生理特点的人民陪审员。2009年开始,孟州市法院在开展“一村一陪审员”工作之初,就考虑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殊性,选任了20名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青少年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的社区干部、人民教师、工会、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审和教育挽救工作。2009年至2012年,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孟州市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陪审185人(次)。
二是灵活使用不同的人民陪审员从事庭前调查、庭审教育和回访帮教工作。在庭前调查工作中,邀请社区干部和村两委干部人民陪审员开展对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居民、亲友的走访调查,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根源、所在(村)社区的意见等情况,为未成年被告人的准确量刑提供了有力的参考资料。在庭审中,邀请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的教师人民陪审员陪审,结合他们的工作特长以及社会阅历,深入细致地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说服教育,消除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庭对立情绪,寓教于审,循循善诱,促使未成年被告知罪畏罪,迷途知返。在回访帮教工作中,邀请妇联、关工委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会同法官一起对非监禁的未成年犯的缓刑执行情况进行回访,随时掌握未成年犯思想动态,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再教育和心理辅导,同时,利用妇联和关工委等社会组织优势为他们解决求学、求职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防止未成年被告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参加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保障机制。通过与孟州市政府的积极协调沟通,为人民陪审员发放陪审补助。为解决部分人民陪审员的交通不便的问题,规定凡是参与未成年人案件陪审的人民陪审员,一律派专车接送。同时,在每年召开的人民陪审员总结表彰大会上,专门为这部分人民陪审员设立单独奖项,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激励,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激发他们参加未成年人审判活动的工作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