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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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赡养义务 依法收回其财产

  发布时间:2013-09-03 11:56:21


    今年40多岁的张某做梦也没有想到,到手12年的房屋竟被法院判给其父母。

    家住孟州市赵和镇的张某早在15年前就与父母分了家,兄弟三人分别得到了不同财产,张某也分得四间厢房,并约定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后,三人每人每年给父母小麦、玉米、食油等物,医药费均摊,百年之后衣物、寿材由三人均摊,协议生效后,张某自以为财产到手,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虽经村及司法所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张夫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15年前签订的赠与合同,收回房子。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兄弟三人与其父母签订的协议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张某只能在其父母去世后才能得到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张某在其父母尚在的情况下不尽赡养义务,违反了约定,该四间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其父母所有。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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