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李某等8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7670.14元。
2012年,被告人李某等8人为过春节合伙在村边地里支锅烧水,准备杀猪,当天中午,原告的爷爷王某带领原告到现场玩耍时,原告不慎跌入热水锅里,住院治疗44天,诊断为:高度烧伤、休克、经焦作市诚君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烧伤后形成皮肤疤痕属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后为治疗支出医疗费21496.2元,交通费10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8人为过春节合伙购买一头猪,并在村边地里支锅烧水杀猪,由于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原告跌入锅中被烧伤,八被告对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原告的爷爷未履行好看护义务,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