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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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赌债无证据 法院判决还欠款

  发布时间:2013-09-06 08:51:01


    张某借给李某10000元,一直不还,后张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该笔欠款。9月4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依法审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虽被告口头辩称该欠款是赌债,但缺乏证据,遂一审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000元。

    2013年8月1日,张某持一张上写有:“今欠陈某现金壹万元,欠款人:王某 2012年7月2日”字样的欠条,称李某为做生意,向其借款10000元,后向李某数次讨要,均已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后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归还10000元欠款及利息。

    开庭时,被告李某口头辩称,我没有借原告钱,我欠原告的钱是赌债,是非法债务,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欠钱需依法偿还。被告李某欠原告张某10000元未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辩称该欠款为非法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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