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中站区法院以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经审理查明,赃款200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丁某家住中站区,2012年底染上毒瘾,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她便打起了以贩养吸的主意。3月26日10时左右,被告丁某接到吕某电话,在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某村其家中,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吕某0.15克海洛因,吕某将该毒品吸食。当晚22时许,吕某又找到被告人丁某欲赊毒品,被告人丁某不同意,此时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并在丁某家中搜出海洛因2.3克。该毒品已上缴至焦作市禁毒委员会。被告人丁某案发后退缴赃款200元。3月27日现场检测报告显示被告人丁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以贩养吸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家中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计入犯罪数量,考虑被告人丁某吸食毒品,酌情处理。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