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偷手机,少年竟然躲在柜台缝隙,从晚上七点多一直呆到凌晨三点。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成(化名)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张成在焦作一商场打工。在打工期间,他留意到商场三楼卖手机的柜台没有上锁,而且晚上没有保安巡逻,就起了“贼”念。2012年12月13日,张成在其辞职后的第三天,吃过晚饭就到该商场三楼行窃。他躲在四楼楼梯口的柜台缝隙里直至第二天凌晨3时许,用事先准备好的锯条将三楼安全门打开,从苹果手机柜台偷走了“苹果”4S手机一部,“苹果”4手机一部及一个绿色的“苹果”手机壳,经鉴定:该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7868元。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成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