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老实上班,竟盯上单位的财物了。近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2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下班见四下无人,遂起了“贼”念。将该公司中控室的一台电脑主机和工程师站的一台电脑主机、液晶显示器盗走。第一回偷东西没被发现,张某便放起胆子,于9月7日中午,将该公司车间的一台电焊机卸开,将外壳扔于西车间一水池内,将电焊机机芯藏于西车间的电缆沟内伺机带走,后因案发未得手。经鉴定,所偷之物价值共计6000余元。
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2012年9月7日盗窃电焊机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