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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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嫖客因嫖资起纠纷 殴打强奸卖淫妇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9-09 16:50:15


   博爱县两个青壮年青年喝酒后到一美容美发店嫖娼,因一名嫖客时间过长卖淫妇女要求加钱发生纠纷,两名嫖客便对小姐进行殴打后强行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9月8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做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2年11月12日15时许,家住该县农村30对岁的封新和刘荣喝过酒后,一起到博爱县清化镇二街一家理发店嫖娼。在嫖娼过程中,封新由于喝酒时间过长卖淫妇女张某要求加钱,遭到封新的拒绝,并且发生争执。此次,在另一个房间嫖娼的刘荣听到争吵后来到封新的房间,问明情况后,刘荣对卖张某进行辱骂,并伙同封新一起对其进行殴打。其后张某害怕挨打,同意和封新发生了性关系。张某被殴打后,先后在医院门诊治疗3天,共花去医疗费数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封新以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刘荣以暴力手段帮助他人奸淫妇女,均已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封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荣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判处封新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处刘荣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且两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7623.75元。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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