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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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二审程序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3-09-17 16:35:05


    一、二审原告撤回起诉审查标准问题。

    二审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法院有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的义务,但对审查标准则没有涉及。由于调撤率考核等原因的考量,二审法院一般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民事主体利益等情形为由允许其撤回起诉。一、二审原告撤回起诉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二审中存在着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正是这一裁判结果的存在,使得参与诉讼的被告存在可期待的现实利益。如果听任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使纠纷回到等同于未诉的状态,被告就面临失去可期待利益的风险。所以,区别于一审对原告撤回起诉请求的审查标准,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二审程序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当征得被告的完全同意。二审法院应将被告是否同意以及是否损害被告利益作为审查原告撤回起诉请示的重要标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二审法院才能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

    二、二审可以不开庭审判问题

    《民诉法》第1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实际上是允许二审进行书面审判。在没有当事人参加下,二审法官根据一审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进行判决。这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上诉案件当事人都是因为不服一审判决,且双方当事人对讼争意见差距大,矛盾较深的案件,对二审所给予的期望值也较大。如果没有开庭审理,让当事人在二审中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直接作出判决。这既不能让当事人信服,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相反容易激化矛盾,造成当事人的缠讼。二是二审程序允许不开庭审理上诉案,违反了司法公开这一司法公正最基本的要求,是滋生司法腐败的突破口。现代司法的发展方向是由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价值就在于它提供一个当事人公平诉讼的环境,用程序公正保障实体的公正,杜绝司法不公的现象发生。二审不开庭审理,在程序上表现出不公正,应该充分注意二审不公开审理的危害性。二审应实行全面的开庭审判,取消不开庭审判的规定。

    三、送达上诉状问题。

    根据《民诉法》第167条的规定,送达上诉状副本的对象为对方当事人,那么,当共同诉讼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时,上诉状送达的对方当事人是原审中的对方当事人,还是上诉状上的被上诉人。《民诉法》规范的是诉讼中的一般现象,“对方当事人”针对的是简单诉讼的当事人情况,即案件中只有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原审中的对方当事人与被上诉人相同,因此对方当事人很容易确定。可是,共同诉讼案件特别是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原审的对方当事人与上诉状上列明的被上诉人会出现不同的情况,此时的对方当事人就难以确定。为了不遗漏案件当事人,法院的习惯做法是对上诉人以外的案件当事人都送达上诉状副本。因此,建议应当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民诉法》第167条的“对方当事人”作进一部明确规范,以利法律的贯彻执行。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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