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4日下午,原告汤俊芬在本村的街道上行走,被被告汤东风饲养的狗咬伤,汤俊芬的母亲行心爱赶来救援时,也被咬伤,被告汤东风事后带二原告注射了狂犬疫苗。期间,母女二人又到孟州市第三医院注射了免疫球蛋白。
孟州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后汤东风上诉称,汤俊芬在孟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未经孟州市人民医院批准,擅自到孟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私立)购买免疫球蛋白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审查明认为,本案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赔偿纠纷。上诉人汤东风作为饲养人,未尽到必要的看管义务,而导致所饲养的狗跑到大街,将汤俊芬、行心爱咬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关键在于二被上诉人在孟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注射的免疫球蛋白费用,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由于狗极易得狂犬病,狂犬病是致死性疾病。一旦感染死亡率极高。为了生命和健康,二被上诉人被狗抓伤后,清洗伤口、打疫苗、注射免疫球蛋白进行积极预防,正规治疗并无不当。疫苗注射主要是主动免疫,注射免疫球蛋白属于被动免疫,咬伤后注射可以立即向体内补充保护性抗体有效进行预防。因此,被上诉人注射免疫球蛋白能够提高自身免疫机能,防止疾病发生。上诉人认为不需要注射,私自购买该药,不承担该项费用,理由不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