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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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将钱赔单位 保卫一怒告两位

  发布时间:2009-07-30 09:24:29


    一单位的临时保卫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所伤致残,被该单位认定为工伤,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7月28日,临时保卫人员刘某又以自己通过单位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交纳了投保费,而在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某人寿保险公司却将应赔偿的保险金全部支付给了单位,自己无法得到为由,将原单位与某人寿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原告刘某诉称,其原系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一临时保卫人员。2008年10月26日凌晨,原告为避免所在公司的财产遭受损失,被犯罪嫌疑人将左手砍掉。经与公司协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但原告于2008年10月24日向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交纳投保费100元,由公司以单位名义在某人寿保险公司团体投保,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公司却在某人寿保险公司将应赔偿原告的保险金21780元全部领走,经原告多次向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和某人寿保险公司催要该笔款项均未果,为此将其两方诉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21780元。

    据悉,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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