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宅基地起纠纷,温县温泉镇王某愤怒之下将邻居家的轿车点燃,事发后,不仅赔偿受害人30多万,而且投案后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张某有宅基地纠纷,双方曾发生口角。2013年3月19日凌晨,为泄愤王某翻墙进入张某在家附近停放车辆的空院内,将汽油泼洒在张某的丰田牌RAV4型轿车上点燃,致该车及车内现金5000元等物品烧毁。经鉴定,该车价值293300元。2013年7月16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温县法院调解,王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35000元,并取得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泄私愤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