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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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3-09-25 10:52:21


    被告张某丈夫李某于2012年12月15日以家有急事为由借原告王某10000元,同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张某借王某壹万元整,5个月,2012年12月15号-2013年5月30日,利息2分”。张某于2013年2月21日意外死亡,后原告找被告张某要求还款,被告表示该借款与她无关,不同意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丈夫李某于2012年12月15日借原告王某10000元,该借款发生于被告张某与丈夫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应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明知李某借钱的目的是为赌博,故被告认为其丈夫借钱为其个人债务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已自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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