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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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对干警考核突出岗位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发布时间:2013-09-25 15:42:22


    为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审判工作发展,全面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全院干警的工作业绩,焦作中院在制定个人考核办法时,立足干警岗位工作特点,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将参加考核的干警划分为五个序列进行分类考核,并进一步丰富考核内容和方法。

    细化人员考核分类。坚持分类考核的原则,紧密结合不同人员的岗位特点,进一步细化对人员的考核分类,人员分类从去年的业务部门人员、综合部门人员两类划分为业务部门正职、业务部门法官、业务部门审判辅助人员、综合部门正职、综合部门专干。

    强化部门正职工作职责。为强化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坚持部门成绩与个人相结合原则,部门正职的考核成绩以部门绩效考核成绩为主,部门成绩决定部门负责人个人的考核成绩,使部门负责人增强压力感和责任感,促进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创新机制,提高部门考核成绩。

    突出对综合部门个人的考核。对综合部门人员的考核一直是绩效考核的难点,主要原因是综合人员岗位职责不同,临时性工作任务较多,指标不好量化。针对综合部门人员工作特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对综合部门人员的考核。一是将综合部门人员成绩与部门成绩结合,部门成绩占56%。二是赋予部门一定的考核权利。因为综合部门个人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其所在部门最了解,特别是部门负责人最了解。为此,专门留出一定分值,让综合部门根据部门工作人员全年岗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打分。三是加强对综合部门服务保障质量的考核。根据干警群众对综合部门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各种检查通报情况对综合部门人员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增加部门对个人的综合评价。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在以定量为主的基础上,由部门对个人进行民主测评和综合评价。这样,可以更全面了解干警群众基础、服从组织、团结协作等情况。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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