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豫办【2013】9号)文件精神,对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要求,市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召开院党组会、中层干部会深入发动宣传,制定整改措施。院领导模范带头,干警积极响应。全院于2013/10/8全部搬迁完毕。共调整节约办公用房26间552平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