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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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戚帮忙贷款 拒还款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11 17:23:07


    2011年6月,王某之弟王某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找到王某,请求其帮忙组成联保小组到银行贷款。王某欣然答应后,又找到另外三名亲戚刘某、杨某和赵某,四人组成联保小组到孟州市邮政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每人名下各贷款50000元,王某后将此款交给了弟弟使用。由于经营不善,王某某的企业亏损严重,无能力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2012年8月,银行将王某及其亲戚刘某、杨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据借款合同规定承担还款责任。王某等人收到起诉书后,大呼冤枉,认为贷款被王某某使用,应由其归还,该四人均拒绝还款。

    孟州市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等四人与邮政银行所签订的联保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四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待其还款之后,可另向贷款实际使用人王某某追偿。该法院遂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王某等四名被告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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