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7日,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煤泥案件,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6个月。
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2日期间,田某雇佣货车司机李某拉煤矿煤泥。田某利用以加满水的空车称重、以放完水的满载车过磅出矿区的方法,诈骗某矿煤泥,司机李某在明知田某的盗窃违法行为,仍积极参与,两人共进行犯罪25车次,盗取煤泥价格共计2万元。田某将被盗煤泥销出,但未分给李某一分钱,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检举田某犯罪行为,田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