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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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生产铅笔 实为诈骗钱财

  发布时间:2013-10-16 15:33:03


    2011年5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在沁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天津市天创笔业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沁阳分公司),先后在沁阳市、济源市、博爱县等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以低投入高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与其签订铅笔机械租赁合同(或铅笔机械购销服务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陷阱”,以定金、设备款、培训费、违约金等名义骗取钱财,当加盟户将加工好的产品(铅笔)交回公司时,公司技术人员再以质量不合格等为由少收甚至拒收产品。从2011年7月至12月份(案发),先后骗取33户加盟户的机械租赁费(机械设备款)、技术培训费、烤箱设备款等共计27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退回赃款48642元,已分别退还27户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违法所得223358元,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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