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村党支部委员、书记赵某在本村新型社区建设过程中,收受项目经理张某现金五万元,并承诺提供帮助。近日,被告人赵某二审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经中共武陟县小董乡党委研究批复,赵某任武陟县小董乡岗头村党支部委员、书记。2012年5月23日,武陟县小董乡人民政府成立了小董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赵某任领导小组成员。2012年8月25日,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和武陟县小董乡岗头村委签订了“武陟县小董乡岗头新型社区建设用地协议”,在岗头社区建设过程中,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赵某收取岗头新型社区项目经理张某五万元现金,承诺张某帮助其协调岗头社区建设中的问题。后,张某向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举报赵某受贿。案发后,2013年1月29日,赵某的亲属将该五万元退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村党支部委员、书记,被上级政府任命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区建设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赵某利用该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五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赵某的亲属退出了赃款,对赵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