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主任尚某为帮朋友忙,和信贷员赵某违法发放贷款,致使信用社遭受重大损失,近日两人均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尚某、赵某分别担任原孟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主任、信贷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分别于2007年8月20日和2009年4月17日向个体户尚xx发放二笔贷款,贷款超期后至今无力偿还,已给孟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改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万元。
案发后,尚xx归还城关信用社贷款本金37.2万元。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尚某、赵某违反国家规定,为尚xx发放贷款200万元,导致贷款到期后无法收回,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庭审中,被告人尚红光、赵占先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