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孟州市的梁某购买郭某房产,双方约定郭某房产所在小区大门口西侧小车库一间使用权归梁某所有。后 梁某与郭某又签订一份调换房协议,载明以郭某房产所在小区大门口西侧小车库一个,调换龙首嘉园院内小汽车库一个。梁某要求被告履行该协议,交付郭某位于龙首嘉园院内小汽车库一间。
孟州市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调换房协议涉及到两个车库,其中一个是梁某购买郭某的小车库,但梁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该小车库享有所有权;另一个小汽车库位于龙首嘉园院内,但该小汽车库的所有权人并非被告。故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调换房协议对双方均不享有所有权的车库进行了处分,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无效合同,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